为坚持学院办学方针,努力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增强青年教师的教学、教研与科研能力,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教师队伍中选聘部分师德高尚、认真负责并具有丰富教学与科研经验的教师任我系青年教师导师;
二、青年教师导师一般应有副高级职称,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在学生课堂测评中名列前茅,具有较强的科研、教研能力;
三、每位导师指导1-3名青年教师,导师每学期需听被指导青年教师的课2-3次,并有听课记录;
四、导师每学期接受被指导青年教师听课2-3次并有记录;
五、导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方向予以面对面指导,就其发展方向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每学期末,导师需在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学习心得上签署意见;
七、管理系对导师的听课及其它指导活动提供津贴,费用从系教学维持经费中支出.
管理系
二零一三年九月